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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规定" 对公开听证与否作出界定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举行“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听证规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就检察公开听证与不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和划分依据作出解释。

  高景峰表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区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此次《检察听证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作出了界定。

  “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公开听证。”高景峰介绍。

  “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包括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高景峰进一步解释道,“但是,审查逮捕案件如果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时,则需要充分听取意见,尤其是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的意见,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的意见,这时候就有必要组织听证,但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此外,高景峰表示,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听证会一般也不公开举行。

  对于刑事申诉案件,高景峰还作出补充说明,他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意见,慎重作出抗诉还是不抗诉的决定,避免偏听偏信。“如果决定抗诉,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其公信力更高;如果决定不抗诉,通过听证这种方式,也能更好地对申诉人进行说服、引导,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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