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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益服务考察机制 深度融入轻罪治理体系
时间:2024-02-06  作者:  新闻来源: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实践,在轻罪刑事案件办理中建立让轻罪案件嫌疑人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制度,不断丰富完善服务内容、效果和考察机制,使“轻罪治理+社会志愿服务”融入区域社会治理新格局。

为了让“认罪认罚”政策在刑事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米东区交警大队、米东区文明办,经多次研究讨论,共同制定、签订《关于轻罪刑事案件实行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将轻罪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提前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由交警大队、文明办作为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构,对符合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基本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即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并根据案件情节规定其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时长,围绕个案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特点,通过考察机构统筹安排和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个性化确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参与的社会服务,如交通安全文明劝导、法律法规警示宣传、社区志愿劳动、弱势群体探访、公共卫生清扫等。通过对轻罪案件嫌疑人进行综合考察,作为是否认罪认罚、能否具结悔过、改过自新等评判标准,进而为后续轻罪治理工作提供基础。

为确保监督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实施意见》在制度设计方面构建了考察评估、检察官巡查、公开听证等多重考察、制约、监督机制,科学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可能性和再犯罪可能性,杜绝“虚假服务”和“以钱代劳”。对于存在特殊情况,可酌情从宽适用不起诉的轻罪刑事案件,在社会服务考察结束后,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

《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已适用办理相关轻罪刑事案件29件29人,举行公开听证3次,集中训诫9人,累计从事社会服务时长1000余小时。不仅让轻罪案件嫌疑人从参与劝导、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服务活动中受到了教育,也通过他们“现身说法”,教育更多人遵纪守法,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增强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以案为鉴的宣传效果,在促进诉讼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和减少轻型犯罪发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切实推进轻罪案件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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