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光临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时间:2019-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

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12309检察网
空-原案件信息公开
空-原检务须知
检务公开
法律法规
首府e检通
首府e检通
新浪微博二维码
新浪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新疆网络举报
国家网信办举报
12388


版权所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216号 电话:0991-8522416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