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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决议,支持新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

  《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配合和协调,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办案业务装备、信息化建设的支持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积极推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办案程序、证据标准的衔接。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对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落实民事审判、执行案件正副卷宗一并调阅制度。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与检察机关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业务研判通报、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信息共享保障等机制。

  刑事执行、监管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完善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与检察机关加强监管场所音视频监控及相关执法办案信息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依法共享。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调解、鉴定等法律服务队伍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健全与其他公益组织及律师合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双向衔接。健全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此外,《决议》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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