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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对“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检察机关传承创新“以上率下”司法传统,制度化、常态化推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既不折不扣地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重要内容,也克服了中国古代以贤吏的个人魅力感召同僚、缺乏长效化制度建设的局限性,使新时代的“以上率下”有规可循,有制可依,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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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执行院长、法学博士 王斌通

 

在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司法文明始终是绚丽夺目的重要篇章。自皋陶作士始,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均注重改进、完善司法制度,无论是组织建构、机制设计、理论阐发、实践应用,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司法文明呈现一脉相承并推陈出新的特点。司法文明的繁荣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法系的成熟与发达,也展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文化积淀。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中蕴含着许多跨越时空的优秀内容,这些内容是古圣先贤杰出政治智慧和理性法律思维的结晶,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的生产、生活习惯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中。特别是司法官员从严律己、以上率下,不仅是贯穿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和法制建设全过程的特殊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官群体依法履职、公正断案、最大限度减少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经过一代代先贤的传承和坚守,最终形成了饶有特色的“以上率下”司法传统。这一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进步相伴随,在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中实现了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以上率下”:

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传统


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基础性特点。司法官员执掌国家权柄,肩负着实施朝廷法令、审理各类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任。司法官群体中的“上官”更是国家柱石,其言行举止既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也对下级司法官员公正审理案件产生深刻影响。

 

申明“上官”之责,确保司法官群体的公正廉洁。中国古代十分重视“上官”的职责履行情况,为了加强司法,历代先贤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论述。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进而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商鞅变法时,强调首先提升官吏依法履职的能力,再由官吏通过执法、司法、普法等活动,增强百姓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以使民与官皆知法、守法。《商君书·定分》中提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为了破除法律适用的阻力,树立新法的权威,商鞅强调“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依法对太子傅公子虔、太子师公孙贾处刑,震慑违法之徒。在商鞅的带动下,秦国上下皆以守法为尚,各级司法官员无不秉公任事,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景象。明英宗时,山东巡抚年富在理学家曹端有关官、吏、民关系论断的基础上继续阐发,得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的经典论断,此论被刻于石上,置于衙署之中,时刻提醒身居要职的“上官”应尚清廉、守公正,以此树立威信,震慑贪吏,赢得民心,促使国家治理令行禁止,社会生活安定有序。因政绩突出,年富被提拔为左副都御史,仍兼任山东巡抚。山东官场风气为之一振,“官吏习富威名,望之詟服,豪猾屏迹”。

 

“上官”以身作则,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第一要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自古以来司法官员的共同追求。汉文帝时,廷尉张释之审理文帝交办的“犯跸”案,面对文帝的怒气和加重处刑的意图,强调“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最终折服文帝,对犯跸者判处“罚金四两”,使罪刑适应、罚当其罪,为天下的司法官员树立了榜样,由是带来了文帝时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汉宣帝时,自幼研习法律、拥有基层阅历和丰富司法经验的于定国出任廷尉,其为人谦和、断案公允,尤能体恤鳏寡孤独之人,以“罪疑从轻”为原则,审慎判决,赢得了下级官吏敬重和百姓爱戴。朝廷将于定国与张释之比肩,高度评价道:“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上下协力治律,保证司法官群体的法律素养。秦汉以降,传统律学日渐发达,并在注释律例、指导司法、改进立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唐律疏议》就是律学与国家立法相结合的典范。而律学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官群体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大明律》《大清律例》均将“讲读律令”列为各级官吏的法定义务,注律、解律、总结司法经验的律学著作也得到朝廷的支持,这些均促进了律学的繁荣,并提升了司法官群体的法律素养。清代律学大家薛允升以善于注律而闻名于世,他的《唐明律合编》被誉为古代第一部比较法著作,而他撰写的《读例存疑》也被誉为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薛允升之所以有如此成就,与其长期担任刑部长官且勤奋公允办案密不可分。“薛允升念刑法关系人命,精研法律,自清律而上,凡汉唐宋元明清律书,无不博览贯通,故断狱平允,各上宪倚如左右手,谓刑部不可一日无此人……后升尚书,凡外省巨案疑狱不能决者,或派云阶往鞫,或提京审讯。先后平反冤狱,不可枚举。”薛允升尤其重视以上率下,培养年轻的法律人才。“薛允升尤好诱掖后进,成就颇多,如赵舒翘、沈家本、党蒙、吉同钧等,乃门生故吏中之杰出者,其他不可枚举。”

 

历代司法“上官”们不仅从多方面、多层次对“以上率下”加以论述,也注意以身作则,主动发挥“上官”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丰富的历史实践表明,司法官群体的良善与否直接关系国家的治乱兴衰。“以上率下”既是一项决定政令畅通的政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对“以上率下”

司法传统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古代“以上率下”司法传统对检察事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启示价值。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工作实际,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推陈出新,也为中华法制文明注入新的力量。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日益健全。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67.8万件,同比上升12.1%。“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也写入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上组数字攀升的背后,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要要求,不断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的生动实践。

 

以实践创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为切实保障制度运行,防止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形式化,最高检持续完善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清单制度,改进领导干部带头办案配套衔接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办案考核指标体系与机制,促进各项机制系统集成、高效衔接;同时,鼓励、支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主动探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落地生根。如,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办案的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主要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等。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实际和需要,积极传承并创新了“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首先,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与中国古代司法“上官”办案制一脉相承。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具有普遍影响力和指导意义案件等的办理,既可以化解困扰民众生产、生活的疑难问题,赢得民众的支持,也为下级作出表率,坚定司法系统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决心。其次,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自上而下稳步推行,同时尊重和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形成了一套上下和谐、内外相维的良性机制。与中国古代既强调中央司法官员以身作则,也呼吁地方官员率先垂范的做法高度吻合。最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的建立健全,完成了对“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提升与更新。中国古代的“以上率下”,不可避免地带有凭借“上官”个人魅力和一己之力影响司法的局限性,这就导致整个司法系统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是依靠“上官”的贤明来维持队伍素质,无法保障长久的司法公正。当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日益丰富并完善,为破解古代司法中因人兴法、又因人废法的难题提供了良方。有了行之有效且坚实稳定的制度作为支撑,司法终能裨益民生,法治终能行稳致远。

 

在“以上率下”司法传统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杰出的司法“上官”多能以身作则,平直执法、公正无私,坚守法律底线,通过言行举止影响下级官吏,推动了良法的施行和社会大治局面的出现。今天,检察机关传承创新“以上率下”的司法传统,制度化、常态化推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既不折不扣地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重要内容,也克服了中国古代以贤吏的个人魅力感召同僚、缺乏长效化制度建设的局限性,使新时代的“以上率下”有规可循,有制可依,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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