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预算公开说明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区(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区(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以及涉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6.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7.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8.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1.对区(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2.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14.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司法建议,指导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
15.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负责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16.依照有关规定,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区(县)党委管理和考核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撤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7.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监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监察室等处室。
(三)人员编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行政编制人数212人,事业编制6人,实有在职人数189人,事业实有在职人数6人,离退休人员105人,其中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104人。
二、2017年度预算情况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预算数为2901.4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2011.9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646.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43.18万元。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公务接待费4.37万元,比上年度下降0.22万元。公务用车费138.67万元,比上年下降了5.2万元。公务出国费用0元。